诗原文:

诗(幷序) 一○九

朝代:唐 / 作者:王梵志

官职莫贪财,贪财向死亲。

有即浑家用,曹(张改作「遭」)罗唯一身。

法律[刑](形)名重,不许浪推人。

一朝囹圄里,方始忆清贫。

诗原文注释译文赏析-王梵志诗词-唐诗全集

诗译文:

官职不应贪图财富,贪财只会伤害亲人直至死亡。

只有在困境之时才会看到妻子的帮助,只有我自己一个人受苦。

法律的名声重要,不能随意伤害他人。

只有当陷入牢狱之中时,才会想起过去的清贫生活。

这首诗的主旨是告诫人们不要贪图权势和财富,因为这会导致亲人的伤害和自身的困境。诗人强调了法律的重要性,以及不应滥用权力伤害他人的道德准则。最后,他提醒人们要珍惜过去的朴素生活,以避免堕入困境时的懊悔。

诗原文注释译文赏析-王梵志诗词-唐诗全集

诗赏析:

这首诗《诗(幷序) 一○九》是王梵志的作品,以简洁明了的语言表达了作者对贪婪和权力的反思,反映了中国古代文人的节操和清廉观念。

首句“官职莫贪财,贪财向死亲。”直戳人心,告诫官员不应该因为职位而贪污受贿,因为这样做不仅是对职责的背离,还会伤害自己的良心。作者以“贪财向死亲”表现出贪婪的危害之大,好比是在赴死的道路上,还不忘抓取金钱,这种形象深刻而生动。

接下来的两句“有即浑家用,曹(张改作「遭」)罗唯一身。”强调了贪婪的结果是家庭破裂,财产无法继承,只有一个人孤身一人,失去了家庭的温暖和支持。这种形势的写法有一定的讽刺意味,暗示了贪官污吏最终将独自面对自己的罪行。

最后两句“法律[刑](形)名重,不许浪推人。一朝囹圄里,方始忆清贫。”强调了法律的威严,警告那些贪污受贿的人不要指望逃脱法律的制裁。而最后一句则表达了在囹圄中才会后悔自己的贪婪行为,回想起清廉的时光。

这首诗通过简洁的语言,生动的形象,直白的警示,深刻地反映了古代文人对贪婪和权力的警醒和批判。它的主题不仅是古代社会的问题,也是永恒的道德问题,具有广泛的时代价值。

诗原文注释译文赏析-王梵志诗词-唐诗全集

诗人·王梵志·简介

王梵志,卫州黎阳人。编诗一卷,计一百十一首。 王梵志,卫州黎阳人也。去黎阳城东十五里,有王德祖者,当隋文帝时,家有林擒树,生瘿,大如斗。经三年,其瘿朽烂。德祖见之,乃剖(撤)其皮,遂见一孩儿抱胎而出。德祖收养之,至七岁,能语,问曰:「谁人育我?复何姓名?」德祖具以实语之。(二字作告)因名曰:「林木而生曰梵天。」后改曰梵志,[曰]:「王家育我,(我家长育)可姓王也。」梵志乃作诗示(讽)人,甚有义志(旨),盖菩萨示化也。(《太平广记》八二,参以《永乐大典》六八三八[王]字韵引《桂苑业谈·史遗》。)○《云谿友议》下《蜀僧喻》云:「或有愚士昧学之流,欲其开悟,别吟以王梵志诗。梵志者,生於西域林木之上,因以梵志为名。其言虽鄙,其理归真,所谓归真悟道,徇俗乖真也。」○王维《与胡居士皆病寄此诗兼示学人诗二首》,注云:「梵志体。」

文章标题:诗原文注释译文赏析-王梵志诗词-唐诗全集

链接地址:https://www.978588.com/tsqj/143826.html

上一篇:一○八原文注释译文赏析-王梵志诗词-唐诗全集

下一篇:九九原文注释译文赏析-王梵志诗词-唐诗全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