诗原文:

诗(幷序) 九十七

朝代:唐 / 作者:王梵志

[代](伐)天理百[姓](性),格戒(项校「式」)亦须遵。

官喜律即喜,官嗔律即嗔。

总由官断法,何须法断人。

一时截却项,有理若为申。

诗原文注释译文赏析-王梵志诗词-唐诗全集

诗译文:

【翻译】

天理适用于所有百姓,都应该遵循规范和警戒。官员应当高兴地执行法律,就像法律让他们高兴一样;官员应该生气地执行法律,就像法律让他们生气一样。所有事情都由官员来裁决,何必用法律来裁决人。如果有人违法,立即加以制止,这是合理的做法。

【总结】

这首诗表达了古代社会中官员执行法律的角色和原则。它强调了天理适用于百姓,无论身份如何都应遵循规范和警戒。诗中提到官员应当根据法律感到高兴或生气,意味着他们应该秉公执法,不偏不倚。诗的结尾指出,对于违法行为,官员应当立即采取行动加以制止,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。

诗原文注释译文赏析-王梵志诗词-唐诗全集

诗赏析:

这首诗《诗(幷序) 九十七》由王梵志创作,它具有深刻的哲理内涵。这首诗可以用以下标签来概括:哲理、法律、人性。

诗原文注释译文赏析-王梵志诗词-唐诗全集

诗赏析:

在这首诗中,王梵志探讨了法律与人性之间的关系。他首先提到了「伐天理百性」,强调了法律的普遍性和约束力。无论何人,都需要遵守法律,不分阶级或性格。

接着,诗人提到「官喜律即喜,官嗔律即嗔」。这表明法律的执行是公平无私的,无论官员的情感如何,都应依法办事。这种公正的法治体现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。

诗的下半部分强调了法律的重要性,强调了它的决定性作用。诗人认为,法律应该解决争议,而不是让人们自行决断。这种通过法律来决定争端的方式更为合理,因为它基于公正原则。

最后,诗人提到「一时截却项,有理若为申」,强调了通过法律来裁决纠纷可以更好地维护公平和正义。这首诗反映了王梵志对法律和社会秩序的深刻思考,强调了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的不可或缺性。

诗原文注释译文赏析-王梵志诗词-唐诗全集

诗人·王梵志·简介

王梵志,卫州黎阳人。编诗一卷,计一百十一首。 王梵志,卫州黎阳人也。去黎阳城东十五里,有王德祖者,当隋文帝时,家有林擒树,生瘿,大如斗。经三年,其瘿朽烂。德祖见之,乃剖(撤)其皮,遂见一孩儿抱胎而出。德祖收养之,至七岁,能语,问曰:「谁人育我?复何姓名?」德祖具以实语之。(二字作告)因名曰:「林木而生曰梵天。」后改曰梵志,[曰]:「王家育我,(我家长育)可姓王也。」梵志乃作诗示(讽)人,甚有义志(旨),盖菩萨示化也。(《太平广记》八二,参以《永乐大典》六八三八[王]字韵引《桂苑业谈·史遗》。)○《云谿友议》下《蜀僧喻》云:「或有愚士昧学之流,欲其开悟,别吟以王梵志诗。梵志者,生於西域林木之上,因以梵志为名。其言虽鄙,其理归真,所谓归真悟道,徇俗乖真也。」○王维《与胡居士皆病寄此诗兼示学人诗二首》,注云:「梵志体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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