田登为郡守原文
田登为郡守
[唐代] 无名氏
田登为郡(1)守,怒人触其名,犯者必笞(2),举州皆谓“灯”为“火”。值(3)上元放灯,吏揭榜于市,曰:“本州依例放火三日。”俗语云:“只许州官放火,不许百姓点灯”,本此(4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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田登为郡守注释
(1)郡:郡太守。
(2)笞(chī):用鞭子,杖或板子打。
(3)值:遇到,逢着。
(4)本此:源于这件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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田登为郡守译文
田登担任一个郡的太守,他对别人触犯他的名字感到愤怒,触犯的人必须要用鞭子抽,于是整个郡的老百姓都把“灯”叫做“火”。正好遇上元宵节放花灯,官吏在集市上张贴告示,说:“本郡依照惯例放火三天。”谚(yàn)语说:“只许州官放火,不许百姓点灯。”源于这件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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